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市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
(三)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本区县(自治县)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区县(自治县)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根据职位空缺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各市级机关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乡镇(街道)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区县(自治县)级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提出,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空余编制数;
(二)招录职位名称、招录名额、学历及专业等报考资格条件;
(三)招录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
第十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