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发〔200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