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的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