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对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意见
为更好地规范市本级投资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提高重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加快重点工程建设速度,提高工程质量,进一步防范围标、串标现象,现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对重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凡承担市本级重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必须具备建设部门的资格等级和标准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绩,足够的专业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本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中能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不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并对所代理的内容进行保密,没有参与围标、串标行为。引进国家、省内外一些真正有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本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招标。原则上同一个重点工程不允许不同子项目分请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以规避招标,整个工程招标代理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采取服务项目类集中采购招标的办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减少各个重点项目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环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面向全国招标选择3家综合类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对凡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市本级投资重点工程,由这3家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或者根据各自承担的业务量确定其具体承担某个重点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执行统一的招标代理费率,被选中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本市注册设立分公司,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本市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其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