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办法》(渝人发〔2000〕140号)即行废止。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计划报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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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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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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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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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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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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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办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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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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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发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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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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