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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全市事业单位六级及以上职员的调训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全市事业单位中七级以下职员的调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和市级各部门负责。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八条 职员培训分为初聘培训、任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九条 初聘培训是对新聘用的职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市情、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聘用事业单位职员适应事业单位工作的能力。
  初聘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初聘培训在新聘录用职员试用期间进行。职员初聘培训由公共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组成。其中,公共科目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专业科目的培训时间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公共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可以合并组织实施,也可分阶段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聘职务的要求,对晋升八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任职培训应当在职员聘任职务前或聘任职务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六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50学时,担任七至八级领导职务的职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5学时。
  调入事业单位新聘为八级以上领导或六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在事业单位晋升为六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一条 岗位业务培训是根据职员岗位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本岗位知识,重点提高职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适应岗位管理工作需要。
  岗位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培训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80学时。
  岗位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全体职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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