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的通知
(渝人发〔2009〕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管理,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干部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渝人发〔200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职员队伍,推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重庆市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职员,系指除已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聘用在职员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管理职能、岗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分层次分类别对职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训、注重能力、学以致用、创新开拓的原则。
第五条 职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职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实行培训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人事局主管全市事业单位除市管领导干部以外的职员培训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部门是区县事业单位职员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职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