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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三、各负其责,综合治理
  (一)各区(县)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各区(县)要积极支持、协助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线通道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强制清除障碍。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等物品,设置废品收购站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实施处罚或责令强制清除。
  (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清除线下各类障碍隐患,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畅通。对于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三)电力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视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项防范措施,主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电力执法工作。
  (四)车辆管理、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大型车辆司机的管理教育力度,在给司机发放特种车辆驾驶证前,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员进行电力安全知识培训,防止发生车辆、机械撞杆碰线等事故的发生。在日常监管中,要对从事起吊、挖掘、钻探等特种作业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理。
  (五)各级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在核实满足相关规程规定,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施工。使用起吊、挖掘、钻探、打桩、运输等大型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出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监、建设等部门还要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外力破坏。今后,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企业可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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