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乌政办[2009]4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
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切实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乌鲁木齐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任务,也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不断充实和完善市、区(县)、乡三级护电网络。同时落实责任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针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护电的新措施、新方法,不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条例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源头上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