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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中共通辽市第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动“保企业、保投入、保增收、保民生”措施的顺利实施,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迅速行动,研究制定了《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参照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四保”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保企业、保投入、保增收、保民生”的重大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制定以下发展意见:
  一、立足“保企业”,积极增加市场主体总量
  (一)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将字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并加“有限公司”字样。允许商业零售和饮食服务类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元。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新登记为公司的,可以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对使用“内蒙古”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和与盟市、旗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核准,直接登记注册。
  (二)放宽企业出资范围。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可低于30%。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股东可依法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 3000 万元;子公司降为至少 3 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 5000 万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净资产出资。其中,外资企业登记实行“零首付”出资,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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