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和任务
(一)大力宣传,全面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2009年3月)。
一是加强宣传,组织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各区(县)要制定本辖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将村庄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区(县)和综合治理范畴统一部署实施,建立并落实考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二是开展培训,明确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任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08〕420号)的要求,将消防安全整治作为村庄整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集中培训的重点内容,印制发放《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确保整治部门技术骨干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明确村庄消防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协调,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中村”及村庄整治工作范围。建设、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建设、农业、民政、文化、安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内容,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村文化室建设和文明村镇评选等。通过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狠抓经费、人员、指导“三落实”,逐步建立起“政府统筹抓领导,综治文明抓考核,消防建设抓指导,乡村两级抓落实”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四是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三年消防安全责任书任务。各区(县)要加快完成《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有关乡(镇)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任务,完成50%的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置l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力争5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修建消防水池。
(二)树立样板,推进整治试点工作(2009年4月至6月)。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08〕183号)中相关考评标准,建立一批消防安全示范村,推进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全面铺开。水磨沟区、新市区各选一个“城中村”,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各选一个村庄开展试点工作。2009年7月,领导小组将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评比;7月中旬召开现场会,将试点经验在全市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