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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雪峰 副市长
  副组长:
  杨志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李春安 乌昌发改委副主任
  黄淑红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李东亮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周建平 市建委副主任
  郭占林 市农牧局副局长
  赵宇澄 市文化局副局长
  马 骁 市综治办副主任
  卡力·吾汉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苏 豫 天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辛俊伟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廖伟健 新市区副区长
  熊小立 水磨沟区副区长
  陆延炜 米东区副区长
  杨 勇 头屯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吾拉孜·努克拜克 达坂城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消防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村庄消防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由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村庄整治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应当对消防整治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整治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生产示范乡村创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考量指标之一,统一检查,统一考评验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过程中做好防火、防灾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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