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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的管理,符合享受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在入住前,保障家庭成员按照房屋成本价格缴纳10%住房保证金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后方可入住。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成员如有经济能力,也可以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给予办理全部产权,并减免全部费用。保障家庭缴纳的保证金和按照房屋成本价格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由房管局管理,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㈠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㈡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㈥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㈦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㈧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㈨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等;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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