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㈢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㈣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相关证明。
㈤“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㈥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㈦由市、旗县区颁发的残疾证明。
㈧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㈨其他相关材料(烈属、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九条 申请、审查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镇、办事处。
㈡镇、办事处组成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㈢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㈣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㈤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大、民政、镇(办事处)、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数量,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并将确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号。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家庭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