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