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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实物配租办法

  ㈠一个保障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㈢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为: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不得超出50平方米;

  ㈣保障家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维修基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其租金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对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等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给予租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评分的方法,由镇(办事处)社区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评定分数,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能提供的实物配租房源,由高分到低分划线确定保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

  ㈠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5分。

  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年,加计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㈢对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申请人,计5分,申请户家庭成员每增加一名残疾人员的,加1分。

  ㈣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重症病人特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㈤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计5分。

  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的申请人,计5分。

  ㈦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55岁以上的孤老申请人,计5分。申请人家庭保障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

  第七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镇(办事处)、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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