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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规定。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规定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

  第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㈡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㈢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㈣患有重大疾病、孤老、残疾以及烈属、军属、优抚对象等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解决。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㈠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㈡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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