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达到上述目标,各部门应本着为本地区本部门环境质量和污染治理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承担的“城考”考核指标,实行承包责任制,专人负责,一包到底,不留死角,各负其责,确保落实。
1、统计部门。考核指标为清洁能源使用率,万元产值工业增加值。要求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衔接好与环保部门的数据测算、汇总、上报工作。
2、卫生部门。考核指标为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率。要按照考核要求,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未建成前,指定一家处理能力大的医院,作为过渡性医疗废物处理点,集中收集处理城区内的医疗废物。同时,要会同临河区政府和环保部门出台集中收集处理医疗废物的文件,并监督执行,要求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单位,建立健全相关收集、处理医疗废物的台帐。
3、水务部门。考核指标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要求按考核细则向环保部门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审批、验收和一年四次的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并与市环保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健全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台帐。同时,要加强全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设立水源保护区的警示标志牌,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4、临河区政府。考核指标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两项指标,要求按考核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垃圾处理厂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的审批、验收资料和一年四次的垃圾渗滤液的监测报告。2009年2月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厂的验收,并对未来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进行规划。要加快医疗废物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力争200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
5、城建部门。考核指标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要求按考核细则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相关测算数据,并与环保部门衔接有关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6、交警、环保部门。考核指标为机动车环保定期监测率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两项指标。市环保局要尽快协调自治区环保局完成机动车环保监测点的认定和委托,交警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搞好机动车环保监测,定期监测数要占注册登记数的80%以上,同时要加强对交通干线噪声源的检查监督。
7、城调部门。考核指标为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要求按考核要求,及时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并配合环保部门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8、环保部门。考核指标为空气环境质量、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要求按考核要求,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局上报有关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和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建立和完善“城考”要求的各类台帐,做好与各“城考”单位的协调,以及各类上报数据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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