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人进行系统操作时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能以其它代号或用管理者用户名登陆系统操作;
㈡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合作医疗报账计算机必须专用,不得兼作其它管理及办公,禁止合作医疗计算机与外网(英特网)连接或打游戏等,禁止其他人员在工作站进行与系统操作无关的工作;
㈢禁止任意更改合作医疗系统设置、IP地址和网络设置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配合检查。严禁开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
第四章 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及旗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收费项目、价格及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办理补偿程序等要进行公示。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违规支付资金而造成的损失,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
第三十条 实行平均住院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卫生局定期和不定期对住院费用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并根据既往三年的住院费用情况,制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医药费用标准,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和告诫制度,公开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市、旗县区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实施监控。
第三十二条 各旗县区合管办要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时全额拨付;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卫生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考核,采取明查、暗访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以平时督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方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