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未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带本次住院治疗7日量的基本用药;
㈤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物、检查、治疗项目,要在出院结算单和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㈥参合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疗区)就诊,只限于治疗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住院后确诊为非本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药费,合作医疗不予承担。
第二十三条 转诊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参合患者转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需转院抢救的;
4、应尊重患者自愿的意见。
㈡参合患者转诊可依据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转诊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转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需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报所属旗县级合管办批准。不得因故推诿、滞缓以至延误病情,应及时主动办理。急诊病人可先转院后告知办理。
㈢因事外出发生急诊的参合患者,可就近就医,但需在48小时内将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明报送旗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合管办)。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门诊、住院发票进行业务结算。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补偿制度,要按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在参合患者出院结算费用时,垫付报销现金。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参合患者门诊、住院报销的有关凭证、费用结算清单等送旗县区合管办审核。旗县区合管办每月20日前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月报销情况,并在当月30日前将资金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建立完善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设备以及管理制度,并有人员维护,保持网络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