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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规范种子生产合同。生产企业要与种子生产基地的农户,签定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印制的预约生产合同,且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

  第八条 实行联合监管制度。工商部门对种子生产合同兑现情况进行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予以配合。对不履行合同而出现纠纷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种子管理机构要予以通报,并将其定为失信企业或基地,三年内限制安排种子生产。种子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合同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行为。

  第九条 严把经营准入关。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件的分级核发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降低标准许可、越权发证和不按规定条件发证;对已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件的经营者,每年年检时要对照许可条件重新审查。种子经营者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件时,要签定种子质量保证书,承诺对所经营的种子质量负责。对种子管理机构的市场监督和业务管理不予配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回、注销或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条 规范种子销售市场。种子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者批发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购种者出具委托企业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种子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强化番茄种子经营管理。番茄加工企业可以通过订单生产的形式销售番茄种子,但必须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纪人代销的,双方应签定委托协议,并到所在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经纪人销售的种子或由销售的种子育成的种苗出现质量问题由委托企业负责。番茄加工企业订单销售番茄种子前,要向市种子管理站呈报品种名称、种子来源、特征特性、适应区域、栽培要点、产量水平等情况,并每品种提供100克种子封存留样。

  第十二条 强化质量抽检。各级种子管理和质检机构要定期对农作物种子的质量进行抽检,严防劣质种子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证种子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规范新品种引进推广程序。种子经营企业从国外进口试种种子,在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到市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通过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品种,在我市推广种植前,须到市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不得以新品种现场会、订货会、观摩会的形式变相宣传推广未审(认)定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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