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市及各旗县区政府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牧业、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领导参与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指导辖区内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业局。
第二条 责任主体。农作物种子市场实行旗县属地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负总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种子市场管理的指导督查、技术培训、跨区域案件和重大案件的协调处理。
第三条 部门职责。农牧业局是种子市场监管的主体,下设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涉种”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工作;质检部门配合农业部门负责质量检测;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配合农牧业及工商等部门,做好种子违法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监管机制。市旗两级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种子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和通报种子市场监管有关事宜,发生种子案件要协同办理。
第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因工作懈怠、部门配合不力、市场监管不到位,使辖区内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严把种子生产企业资质关。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须具备《
种子法》、《种子条例》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并在我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