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永川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三月三日 渝价〔2009〕74号)
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继续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正式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
项目
| 成交总额
| 最高费率
(%)
| 缴费主体
|
土地
使用
权交
易服
务费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2
|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
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0.1
|
1亿元以上
| 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