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加强番茄原料质量抽检。加工企业要对番茄原料进行质量抽检,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予收购。旗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番茄种植产地环境质量检测预警,同时对上市番茄原料进行分区域随机抽检,严防问题原料进入加工环节。
第七条 加强番茄制品生产环节监管。旗县区质监部门具体负责。要严历查处无证生产、标识不全,质量不合格等违法经营行为。食品生产证照不全或生产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番茄企业,不许开工生产。
第八条 加强番茄制品质量检测。番茄加工企业要有产品质量自检设备和能力,或委托权威机构检验产品质量,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番茄制品不许出厂,并自行无害化处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番茄制品抽检力度,对所有外销和内销企业每榨期至少抽检2次,抽检结果及时上报同级番茄质量安全监管专项领导小组,并通过媒体公布。
第九条 加强番茄企业车间员工健康检查。旗县区卫生防疫部门具体负责。全面开展番茄加工企业车间员工传染病检查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强番茄企业水源质量监管。旗县区水务部门具体负责。定期对番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进行抽样化验,保证水质符合食品生产用水标准。
第十一条 加强番茄企业环境质量检测。旗县区环保、水务部门具体负责。对番茄企业厂区及周边环境开展检测评估,对可能对番茄制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要责成立即整改。同时,要切实监管番茄企业达标排放,排放水不达标的,环保部门责令关停整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的,水务部门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加强番茄企业建基地进程。市旗产业办负责。2009年起,番茄企业都要自建示范基地,推广规模化、标准化种植模式,并建立可追溯制度,提高番茄原料质量的可控性。企业自建基地面积要逐年增大,并积极推广使用番茄采摘箱。
第十三条 发挥番茄协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各级番茄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树立和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协调督促番茄企业落实质量管理政策措施。番茄经纪人要在番茄种植、施药、采摘等环节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番茄原料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