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武装学校毕业生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信访局:
1993年自治区人民武装学校(以下简称人武学校)成立以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军区《关于开办新疆人民武装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3〕13号)精神,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纳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分配计划,按干部待遇回到定向单位从事人武工作。2002年,自治区取消了大中专毕业生指令性分配政策,人武学校毕业生也按规定遵循现行就业政策。由于人武干部属国家公务员,现行公务员政策逢进必考,而人武学校学员学历低、专业性强,考入公务员队伍比较困难,就业率非常低。另外,人武学校学员全部从部队现役战士中录取,毕业后无法就业的因自治区尚无有关政策依据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就业安置异常困难,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自2007年开始,人武学校已停止招生,其职能由学历教育转为在职基层武装干部的培训。
为妥善解决人武学校2002-2008年毕业生就业安置问题,维护自治区社会政治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武学校毕业生入伍前原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纳入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进行安置。各地要积极鼓励其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资金由学员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对于入伍前属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义务兵(初级士官)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各地基层武装干部的配备及调整,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党组字〔2004〕21号)精神办理。
今后,基层人民武装部产生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的,应首先面向人武学校毕业生进行招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要继续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武学校毕业生参加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考虑到2006年以前人武学校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从驻疆部队选留服役期满的优秀士官、战士充实南疆部分乡镇基层考试的实际情况,人武学校2007年、2008年的毕业学员,在自治区开展从驻疆部队选留服役期满的优秀士官、战士充实南疆部分乡镇基层工作时,继续允许其报考,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