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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五)依法灵活运用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要慎重使用各类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提出保全和执行申请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出发,选择时机,采用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对于仍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有发展潜力但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尽可能说服当事人放弃申请,或采用活封、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或实现债权,以达到各方共赢,共度难关。对于经营风险很大,已无恢复希望或投资者有逃匿、转移财产等异常行为以及恶意欠薪的企业,要及时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并对可能逃匿的企业股东和高管人员依法采取边控等措施。要避免因责任心不强、草率适用强制措施;严禁因办关系、人情案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滥用强制措施。对于草率适用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注重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对于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并向上级法院报告。要认真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重整企业的重整方案,严把立案关。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尽可能确定其为破产企业管理人。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对于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可以引导当事人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有希望挽救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保留企业,避免产生各种不稳定因素,并为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
  (七)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和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级法院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于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判。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工作,力求把矛盾和纠纷消除在萌芽和初始阶段。要建立和完善派出法庭在各乡镇村办的工作站点,形成便民诉讼网络和指导人民调解网络。具备条件的可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引导诉讼当事人先行调解。要大力推广依靠工会、妇联、共青团、商会等组织调处纠纷的经验,支持和指导他们进行非诉调解,主动邀请他们参与诉讼调解,发挥其专业知识和专门工作经验的优势,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法院要尽快成立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把指导调解工作纳入经常化、正规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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