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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租小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2)及“评分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政府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资产和年度财务报告或经注册(经营)地财税部门审核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企业要准备相关的原始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各种管理机构和制度,人员档案,安全事故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用作考核机构查核。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七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考核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评分表及《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3)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报市交通局审核。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将辖区所有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在汕头市交通公众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市交通局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审核认定。并把考核结果在汕头市交通公众网站上公布(投诉电话:88444992)。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具体为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4),并在印章前签注“出租汽车客运”字样。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是行业审验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有资格参与我市出租车运力招投标及招投标加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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