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和纪检监察等人员;
(二)班车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三)交通运输协会人员;
(四)出租车义务监督员。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进行。
对出现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临时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名册、营运出租车数量。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四)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自有车辆发生的责任和非责任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还应具备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五)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规费缴纳情况。
(八)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九)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十)受到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表彰的情况(应提供书面证明或得到交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