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出租车按规定办理报废及退出营运市场手续;
4、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章违规被记分(凭交通运管部门稽查违章记录)的车次在车辆数10%以内;
5、企业经营车辆不少于50辆;
6、考核总分85分以上。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出租车按规定办理报废及退出营运市场手续;
4、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章违规被记分(凭交通运管部门稽查违章记录)的车次在车辆数15%以内;
5、考核总分70分以上。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出租车按规定办理报废及退出营运市场手续;
4、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章违规被记分(凭交通运管部门稽查违章记录)的车次在车辆数20%以内;
5、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发生一次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低于60分;
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条 企业考核工作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视情派员监督;具体考核工作由辖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结果报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根据需要,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重新作出考核决定。
第十一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组由以下7名以上单数相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