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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考核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评分表及《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3)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报市交通局审核。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将辖区所有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在汕头市交通公众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市交通局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审核认定。并把考核结果在汕头市交通公众网站上公布。
  向当地交通部门举报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举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制作成牌匾,发给相应的企业(式样见附件4)。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是行业审验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有资格参与我市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及招投标加分、政府政策性倾斜扶持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中,可根据企业年度考核成绩,对成绩优良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由招投标书设定)。在政府政策性优先发展公交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考核成绩为B或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A的,需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合格后参加年度考核,对于仍不合格者,给予通报,责令整改,如半年后考核再不合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以及线路经营权招标约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和接受检查。如不实事求是影响考核结果的,一经发现,对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公共汽车线路招投标活动资格一次。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参与考核资格。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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