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通信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工商执照复印件、职工及从业人数、经营线路、营运客车数量。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章制度,以及车辆使用GPS、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四)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自有车辆发生的责任和非责任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还应具备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五)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规费缴纳情况。
(八)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九)企业维护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十)受到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表彰的情况(应提供书面证明或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2)及“评分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政府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资产和年度财务报告或经注册(经营)地财税部门审核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企业要准备相关的原始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各种管理机构和制度,人员档案,安全事故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用作考核机构查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