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85分以上。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每百辆车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70分以上。
(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每百辆车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2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不含70分)。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每百辆车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等于或不多于2次;
2、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4、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5、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6、考核总分低于60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条 企业考核工作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结果报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根据需要,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重新作出考核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组由以下人员组成(考核组人员应是5人及以上单数):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和纪检监察等人员;
(二)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三)交通运输协会人员;
(四)公共汽车义务监督员。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进行。
对出现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交通局或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临时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企业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