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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汕市交〔2009〕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建立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参照《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辖属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硬件,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加分项目共六项。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10分,其中考核内容基本分为100分:企业硬件15分、企业管理25分、安全生产20分、经营行为20分、服务质量20分;加分项目10分(见附件1《汕头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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