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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2009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计划

任   品

 

 

市   务  种

 

   州

 

饲 料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饲料安全专项监测

配合

饲料

浓缩

饲料

预混合

饲 料

动物源性

饲 料

蛋白饲料

及原料

饲料及自配料中

违禁药物监测

饲料及蛋白

原料中三聚氰胺

监  测

鱼用饲料

药物监测

安全预警

监 测

全省合计

700

150

40

60

30

40

80

100

130

50

20

长 沙 市

98

22

5

14

4

5

8

15

15

10

 

株 洲 市

30

6

2

2

4

2

5

5

4

 

 

湘 潭 市

45

6

2

4

2

5

5

15

6

 

 

衡 阳 市

87

18

5

8

4

4

8

15

15

10

 

邵 阳 市

44

10

2

4

5

5

5

5

8

 

 

岳 阳 市

101

23

8

10

3

4

13

5

25

10

 

常 德 市

69

15

2

3

2

2

10

5

15

15

 

益 阳 市

42

10

2

3

 

2

5

5

10

5

 

郴 州 市

31

6

2

2

2

2

4

5

8

 

 

永 州 市

22

6

2

2

2

2

4

 

4

 

 

怀 化 市

27

10

2

2

 

2

3

 

8

 

 

娄 底 市

55

10

2

2

 

3

5

25

8

 

 

湘西自治州

15

4

2

2

2

1

2

 

2

 

 

张家界市

14

4

2

2

 

1

3

 

2

 

 



  附件6
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兽药市场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兽药和不规范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水产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兽药质量,净化兽药经营市场,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促进我省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和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
  (二)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兽药和禁用药物违法行为,查清非法产品来源,依法取缔兽药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净化兽药市场,兽药市场产品合格率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维护正常兽药市场经营秩序。
  (三)加强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为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严厉查处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从源头解决畜禽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安全问题。
  (五)加强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扩大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和监测数量,提高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比例,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1、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兽药GMP情况,督促企业自觉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检查兽药生产中兽药质量标准的落实情况,兽药产品应严格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生产中不得随意更改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使用禁用药物作为生产原料,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有关规定。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标签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
  3、加强对违规企业质量监督工作。对今年以来被农业部质量通报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重点核查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规问题,依法责令整改,库存及售出不合格产品要监督收缴销毁。
  4、加强兽药GMP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兽药巡查制度。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兽药经营市场监督管理
  1、要按照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和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开展违禁兽药清查活动。发现仍在经营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收缴销毁产品,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违法者依法处罚。
  2、认真清查兽药产品经营情况,不得无证经营,不得经营下列产品:(1)非法企业产品;(2)已废止地方标准且市场流通期限已到产品、过期失效产品以及合法企业套用文号产品;(3)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规定的;(4)未经注册许可走私进口的;(5)标签和说明书违规的;(6)改变产品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的产品。对发现以上问题的产品,要依法采取扣押、封存措施,并按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根据线索,认真核查情况,追查问题产品的来源,坚决取缔造假黑窝点。
  3、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疫苗和走私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监管,对动物防疫机构重点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及供应记录、核查强制疫苗订购、供应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是否粘贴防伪标签,对供应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除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省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田间或区域试验。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
  4、严格检查兽药经营企业药品溯源制度建立情况,各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兽药购销台帐,做好兽药销售记录,确保兽药销售流向明确,问题产品能够及时追回,对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台帐或记录不规范的经营户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是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
  5、加强兽药的技术监督管理,对疑似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应依法果断采取封存措施,并进行抽样检查。
  (三)加强兽药使用监督管理
  1、动物养殖场(户)、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兽药房(库)储备药品应做到“四无”:无假劣药品,无禁用药品,无走私进口药品和无非法兽用生物制品。
  2、乡镇动物防疫站应建立动物用药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动物免疫和动物诊疗记录,用药合理、用药记录清楚。
  3、养殖场(户)应建立动物用药管理制度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建立动物用药档案,用药记录齐全,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
  (四)加强兽药残留的监督与控制
  1、根据畜禽水产品、牛奶的市场供给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要求,制定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2、加快市、县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建设,提高兽药残留监控能力。
  3、为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或针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出现的问题,扩大兽药残留监测品种、范围。
  4、完善兽药残留监测追溯体系建设,加大对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产品养殖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踪检查,降低兽药残留超标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兽药监督管理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按照这次工作分工和分级负责原则,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兽药监管工作实际和省畜牧水产局《方案》要求,制订行动方案。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支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依法严厉查处,严惩违法分子。案件查处要坚持“五不放过”原则。
  (三)各地对在兽药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外,同时还要认真做好问题单位的整改指导工作,要教育问题单位真正树立依法进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法律意识,指导和督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做到边整治、边整改、边提高。
  (四)加大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各地要利用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和养殖户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养殖户识别真假兽药、疫苗的能力。加大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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