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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试行)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七)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给予责令检查直至免职处理。
  (八)本地区、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制度不落实,致使所属人员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处理,对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给予责令检查直至免职处理。
  (九)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以及群众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第一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第二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第三次发生的,对单位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
  (二)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群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堵塞交通等信访突发问题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
  (三)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上访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令检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五)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在检查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检查直至免职处理。
  (二)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故意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处理,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
  (四)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紧急突发事件,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
  (五)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相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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