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责令辞职;
(七) 免职。
上述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作出责令辞职及免职决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对于情节严重,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作风不实,虚报浮夸,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责令检查或调离岗位处理。
(三)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处理。
(四)因喝酒贻误工作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理;酗酒滋事的,给予调离岗位或免职处理。
(五)精神不振、工作疲沓,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六)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出入洗浴、歌厅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七)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八)令不行、禁不止,造成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九)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安心工作,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免职处理。
(三)经常出现“走读”现象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检查处理。
(四)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不力,影响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五)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