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机局关于授权给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
(甬农机安〔2009〕4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进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机系统工作实际,并报请市审管办同意,经研究决定,将我局的两项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即跨区作业证发放和拖拉机临时号牌审领,授权给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实施。各县(市)、区农机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落实专人负责,并将名单于3月底前报至市农机局安监处。同时要在4月15日前与各县(市)、区行政审管办衔接,并按要求在实施具体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时,及时将许可备案事项上报给各县(市)、区行政审批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