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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疫情报告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疫情报告管理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9〕29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手足口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及时发现重症病例,降低病死率,为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法报告手足口病病例。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诊病例诊断标准的病例要及时进行网络报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瞒报、漏报。
  二、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出现手足口病聚集发病或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对在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时限,于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三、认真执行相关诊断标准。各地要根据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规定,准确报告手足口病例,对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应组织院级及以上专家组进行会诊确定。各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对手足口病例应确定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诊两种诊断类型,不得做出手足口病疑似病例的诊断。
  四、强化疫情监测和处理工作。各有关市要按照我厅《关于实行手足口病疫情日报告的通知》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手足口病疫情的监测力度,坚持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加强对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及时分析和发现重点疫情。要认真做好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尽快查明病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手足口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组织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加强对传染病报告的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辖区内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死亡病例和暴发疫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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