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9〕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行为,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总体原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海域的滩涂养殖、浅海养殖和网箱养殖等水产养殖退出的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政府历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以外,且1997年4月1日《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以及实施后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本办法给予水产养殖退出补偿。
市政府历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以内的,按原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和补偿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和补偿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