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江西省人民医院等14家医院调整医疗收费级别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江西省人民医院等14家医院调整医疗收费级别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424号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被评审医院:
  鉴于省卫生厅在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第二周期医院等级评审中,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人民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共14家医院被授予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根据《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规定,同意新增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南昌市第三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人民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和宜春市人民医院调整医疗收费级别,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规定的三级(三级甲等)医院政府指导价格。其余医院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