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省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省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暂按1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省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六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后另行下达。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我省将做相应调整。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
(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省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经县级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核实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