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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唐政办〔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础。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活动和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评剧、唐山皮影、乐亭大鼓等,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建设文化名城与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精神资源。保护好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历史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名城和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都,对于宏扬优秀的文化传统、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由于外来文化的渗透和现代化以及全球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开发,防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弘扬、传承与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逐步形成依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助相结合的保护工作机制。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使我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珍贵、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推出一大批极具特色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使其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活跃因子。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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