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效能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海域使用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机关应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职责、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快审查、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不报。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机关不得自行设定除《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申请条件。各地应按照《行政许可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核查受理申请时要求提供的材料,对不符规定的及时予以清理。

  六、对政府主导并垫支海域使用金的拉动内需的用海项目,在按规定上交中央30%部分海域使用金后,70%地方留成部分可申请缓缴,具体缓缴办法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5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台沿海产业带滩涂围垦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渔管〔2009〕9号)执行。

  七、积极提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效率,提供抵押登记资料的网上查询,缩短服务时间。

  八、服务海洋与渔业经济,促进公益性项目发展。对于直接服务于民生和海洋与渔业经济且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如渔港、水电等公益性项目,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单项评价等级降低一级后符合编制报告表形式的,可以编制报告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生态补偿的,经下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予以减免或暂缓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军队、海事等部门的,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可以函审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九、服务区域建设,简化申报形式。高涂养殖围垦项目或连片围填进行建设开发的滩涂海域,尽可能采用高涂养殖围垦或区域建设规划环评的形式,其高涂养殖规划或区域建设规划等相关报告中及时采纳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资料和内容;对已进行了高涂养殖围垦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的滩涂海域进行开发具体项目或单个建设项目的,简化环评要求与内容,直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