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发〔2009〕4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在浙各有关技术单位: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要求,结合我省“保稳促调、转型升级”和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需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本着“项目支持,程序到位,形式简化,监督检查”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化许可程序,简化审查形式,减化工作环节,为涉海项目提供直接、快捷的海洋综合管理服务。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并按规定出具海域使用预审意见。优先保障拉动内需项目用海,推动保稳促调项目用海尽快到位。
二、加强科学围填海,坚持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理念。在非淤涨海域,符合平面设计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和以防灾、环境整治等为主要目的的围填海工程用海优先审批或申报。积极做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对企业自行投资、面积较小、逐年多次填海形成或通过转让取得的填海工程,未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建设期未实施监理及施工单位解散等情况,根据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适当简化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建设期相关材料,相关内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报告中合并编写。
三、支持区域建设用海,提高海域整体利用率。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达到整个区域规划面积的50%,并附有项目证明材料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其论证报告评审在通过并获国家海洋局批准同意后,可先行开展围海活动及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批准的规划区内单宗用海项目不再单独论证评审,办理确权手续时,单宗用海论证材料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整体论证材料作为依据。
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在导则基础上,应突出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的合理性、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及对周边主导功能的协调性、海域使用面积的合理性、使用年限的适当性、利益相关者处理的可能性等重点详细论证。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根据《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编制报告表的,一律采用报告表的形式论证,必须编制报告书的,应当根据项目用海的特点有所侧重,对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6.3.1的内容,应当以引用资料为主,除重点问题专题分析需要外,原则上不做现场调查,对资源、生态的损耗分析目前暂不作货币化估算,对相关评价已有有效结论的,应当直接引用相关结论。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应当在路由勘测报告中增加海域使用论证相关内容,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作为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各海洋主管部门要为业主做好论证的服务工作,及时告知论证环节的相关规定和论证资质单位持证情况,但不得为业主指定或变相指定论证单位。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3个工作日内,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单位凭协议到海洋部门办理《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联系单开出日到正式提供报告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报告书提交后15天内完成评审工作。除需要现场外业补测外,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的修改和专家复核工作。论证资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论证时效性,在保证论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如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超期,将按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