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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附件4:
  县(市、区):

  考生高考报名序号:

 

 



  2009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心理、体能测试证

  考生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测试项目

测试检录时间

测试场地

测试秩序安排

100m

2009年 月 日 时 分

 

第 大组 第 小组 道次号

1000(800)m

2009年 月 日 时 分

 

第 大组 第 小组 序号

铅 球

2009年 月 日 时 分

 

第 大组 第 小组 




考 生 须 知

①此证由考生本人持有,考生凭此证和身份证参加心理、体能测试。

②考生务必按《心理、体能测试证》上规定的检录时间提前30分钟参加检录。

③此证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涂改、顶替使用。

④考生没有参加心理、体能测试及心理、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填报公安警察院校志愿。

⑤考生必须凭此证才能填报公安警察院校志愿。

⑥考生如被录取后,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如有身高、视力等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安警察院校招生条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由此引起一切后果自负。

⑦面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场地内严禁使用通讯工具。



  附件5 :
  2009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体能测试工作细则

  为确保招生体能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一、体能测试的组织工作

  2009年各公安警察院校的招生体能测试由浙江省公安警察院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考生集中到浙江警察学院进行。

  整个测试工作应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具体负责本测试点的工作。要聘请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悉,无子女及直系亲属参加测试的同志任考评工作人员。测试前,应安排一定时间,组织考评工作人员学习本细则、《体能测试主考职责》、《体能测试考评工作人员守则》、《体能测试评分标准与办法》等招生文件,使考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熟练掌握各项目测试的要求、方法及评分标准。整个测试工作应设立总体协调、测试、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包括医疗保健)、技术保障、监察等小组,以保证测试的正常实施。

  省教育考试院届时将派人员到测试点检查、监督测试工作。

  二、体能测试的场地要求

  体能测试的场地实行全封闭,除测试考评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测试场地。考评工作人员进入测试场地须凭测试点统一颁发的工作证,考生进场参加测试须凭《心理、体能测试证》。考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场里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特殊情况经允许除外)。

  三、各项目测试的要求和方法

  (一)100米跑测试要求与方法

  1、采用蹲踞式起跑,可使用起跑器、穿钉鞋(钉长不超过9毫米的塑胶跑道专用跑鞋)

  2、每个考生只允许跑一次,起跑时若三次抢跑,取消资格;

  3、测试采用电动计时,人工计时作为辅助,并按田径运动竞赛规则确定成绩。

  (二)800米、1000米跑测试要求和方法

  1、采用站立式起跑,严禁穿钉鞋;

  2、采用不分道方法进行测试;

  3、测试采用电动计时,人工计时作为辅助,考生成绩按田径运动竞赛规则执行。

  (三)铅球测试要求与方法

  1、铅球重量为男子5kg、女子4kg,并应从直径为2.13米的圈内推出,考生必须站在投掷圈内开始投掷,可以滑步或原地推掷。

  2、铅球应抵住或靠近下颚,从肩部用单手推出,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铅球不得置于肩轴线后方。

  3、不允许使用任何对考生在投掷时有帮助的装置,如使用带子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捆在一起等,不得在手上使用绷带、胶布及手套。

  4、考生进入圈内,开始投掷后,如考生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圈外地面,或触及铁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将球推出,均为一次失败,不计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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