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自查阶段。3月23日至4月13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清理标准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年、逐件进行审查,分别汇总统计,于4月13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法制办(联系电话:86687550),逾期未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视为废止。其中,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其原文或复印件及电子文本;需修订的,由本部门依程序修订后报市法制办审查,建议修订的报有权机关审查同意后修订;建议废止的报有权机关审查同意后废止。
2集中审查阶段。4月13日至5月13日。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部门自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可以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告继续执行;对需要修改后方可执行的,按市政府令第151号的规定程序办理;对漏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视为废止;废止的不再列入公告目录。
3公告阶段。继续执行和修改后执行的文件目录要在5月31日前完成,并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二)清理要求。各县(市)、区和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和垂直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县(市)、区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的文件清理目录报市法制办备案,未按时上报清理目录的单位予以通报。
为保证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由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明确专门处室及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高质量、高效率完成部门文件清理工作。市法制办要作好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确保5月31日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
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既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涉及政府工作连续性、稳定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力求清理工作全面、彻底、合法、有效,要经得起历史考验、社会和法律的检验。因清理不力,瞒报、漏报,致使清理公布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执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略)
2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略)
3建议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略)
4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略)
5建议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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