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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重点和范围

  (一)清理原则。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作风转变、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按照“谁制定、谁批准、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对其制定和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着重清理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适应环境优化,阻碍创新机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调整的文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几个部门实施的应分别清理);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清理,相关部门协助;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范围。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所有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凡是没有公告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论部门是否实际执行,都要列入清理范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各级各部门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的基础上,按继续有效、修订或建议修订、废止或建议废止三类列出分类汇总统计。

  (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且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原执法主体改变的;已过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予修订或建议修订。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已不适用现实情况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予废止或建议废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和要求

  (一)清理步骤。清理工作按照部门自查、集中审查、公告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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