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产品和订购,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 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考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使用待分配预算时,将纳入目录的产品编入政府采购计划,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七条 对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项目支出排序时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排在前列,财政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第八条 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而确需超出采购预算,或其在运行、培训和维护过程中确需发生额外费用,可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章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评审

  第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和分值。且采购需求不得超出目录产品的技术规格,以确保自主创新产品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第十条 采购文件应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供应商以其目录产品进行投标的,在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得以其注册资本、规模、业绩等商务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拒绝其投标或予以废标。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二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