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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财库[2009]8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的有关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的有关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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