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三)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四)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调整、追加和结转、结余情况;
(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办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上下级结算情况;
(四)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收入按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情况;预算收入退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