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9号)
各相关单位:
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生产经营、税务登记,并以本单位为主体实施节能减排的购地建厂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管委会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管委会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建环局)根据本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下一年度预算,上报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原则上每年的预算为1000万元。
第四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建环局、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建环局与经发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管理,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条 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以下重点鼓励项目:
(一)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系统;
(二)针对重点耗能设备或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耗能高的设备,使用环保节能型设备的;
(三)采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包括天然气、太阳能、风能或生物质能等)发电、照明、制冷制热项目;
(四)以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等)为原料进行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评估的项目;
(六)经评审确定为节能示范建筑的项目;